(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李群与李秋农、李冬农、李晓农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李秋农,李冬农,李晓农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358号原告:李群,女。委托代理人:贾非,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秋农,男。被告:李冬农,男。委托代理人:石岩,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与被告李秋农、李冬农、李晓农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群以错列诉讼主体为由,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免收。审 判 长 郭青山人民陪审员 逯 林人民陪审员 李树权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兴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