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光华与黄元善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华,黄元善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16号原告陈光华,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现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丘少青,男,英德市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元善,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原告陈光华诉被告黄元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6日受理后,于2012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光华的委托代理人丘少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元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光华起诉称:自去年12月以来,被告黄元善所有的位于英德市仙泉花园A29幢301房的房间内每到中午或夜间休息时间,便有人敲击楼板(即原告楼房的天花板),导致原告便宜人不能休息,严重影响了原告一家人正常的生活起居,侵害了原告一人家人的休息权利,影响了家庭成员的学习和工作。原告多次到楼上交涉,但没人理睬。原告多次报警,但被告不听警官的劝阻,依然没有停止对原告的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休息权的行为,消除对原告噪音侵权的不良影响。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2、报警记录原件(城西派出所证明一份、报警回执二份),拟证明被告持续噪音侵权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英德市仙泉花园A29幢301房的业主是原告陈光华,英德市仙泉花园A29幢301房的业主是被告黄元善,原、被告是上下楼层的相邻关系。自2012年12月起,被告的楼房经常在休息时间产生敲击楼板(即原告房屋的天花板)的噪声,影响原告一家人休息。原告曾于2013年4月27日22时32分和2013年8月26日7时11分向英德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报警求助。但经该派出所民警出警教育,被告仍未停止敲击楼板的行为,原告遂于2013年9月16日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城西派出所证明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在休息时间敲击楼板的行为已经给相邻方造成了妨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休息和生活,应停止该侵权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元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噪音、影响原告休息的行为。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元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少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