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淮法车民初字第052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淮法车民初字第0524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步营,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爱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