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鹿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鹿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徐某。诉讼代理人:戴某某。被告:黄某甲。原告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认识,1997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乙。被告与原告结婚前,曾经离过一次婚,有婚生二子,其中一子黄丙由被告抚养。原告与被告结婚后,一直抚养黄丙直至成年。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诸多不良嗜好,原告曾多次规劝,但被告劣行不改。2007年被告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关押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一监区六分区服刑。被告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挽回。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5200元。(原告在审理期间撤回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婚姻证,证明原、被告间存在着夫妻关系;4.原告居民户口簿,证明原、被告婚生一女的事实;5.被告居民户口簿,证明原告抚养被告前婚儿子的事实;6.刑事判决书、会见注意事项,证明被告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事实;7.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证明原告的财产情况;被告黄某甲辩称:不同意双方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归被告,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双方的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上面盖有政府部门的公某,具有真实性,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且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原、被告的婚生女黄某乙向法院表明愿意由原告来继续抚养。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徐某与被告黄甲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被告被依法判处刑罚,已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请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女儿黄某乙现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其教育成长,可由原告抚育。被告应承担的扶养费根据女儿的实际生活需要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为每月500元,计算至女儿满18周岁共43个月,合计21500元,由被告一次性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女儿黄某乙由原告徐某抚育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黄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子女抚养费215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琼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