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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终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祥、高福喜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长治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祥,高福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长治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1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祥,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福喜,男。委托代理人韩向红,男。委托代理人韩涛,男。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长治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西路**号。负责人靳明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飞,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高祥、高福喜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长治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祥、高福喜的委托代理人韩向红、韩涛,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长治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申晓军代理审判员  冯振旗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