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木仁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1176号原告陈木仁,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欣,无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东营市北一路740号天顺隆大厦。负责人杨庆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英俊,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木仁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木仁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木仁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木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7元,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庆雷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