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烟台清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清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正江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的(2012)莱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本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2)莱执字6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侯德山执行员 唐茂群执行员 高绪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日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