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郫执裁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徐某某债务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昭轩,徐桂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郫执裁字第6号申请人徐昭轩。被申请人徐桂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成郫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徐桂蓉申请执行徐昭轩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现本案申请人徐昭轩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徐昭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桂蓉共同购买的房屋是属于申请人的。所以,申请人现提出执行异议,请法院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本院在执行徐桂蓉申请执行徐昭轩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徐昭轩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昭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昭轩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周玉兴审 判 员 胡 军人民陪审员 吴 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