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192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方某某自愿以自己的生活津(补)贴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41927元案件款。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费428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定平
审 判 员 万 林
代理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