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张星英。被执行人青州市金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星英与被执行人青州市金顺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青法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茂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乃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