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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谢连章与谢合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连章,谢合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谢连章被告谢合平。原告谢连章与被告谢合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谢连章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连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素青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逯向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