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凤翔刑自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某,马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凤翔刑自初字第00002号自诉人桂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钧,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农民。自诉人桂某某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多次到被告人住所地查找,被告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桂某某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正本一份审判员 蒲鹏飞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毋峰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