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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学文诉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学文,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06号原告:杨学文,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张苏明,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郦国敏,总经理。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陈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文与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3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3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奚正荣代理审判员  吴小松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