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牡执字第902-8号
申请执行人:吉修建,市民。
被执行人:菏泽市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传雷,总经理。
被执行人:崔强,农民。
被执行人:黄少军,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0)菏牡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菏泽市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分行营业部两个账户37×××64、37×××57内的存款各30万元正。(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西城信用社;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账号:91×××5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河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