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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028号

郑某某与李某某、卜某某、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卜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卜某某、李某甲(2011)横民初字第004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卜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借款10万元,并负担从2010年11月28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被执行人李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2年1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横某某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兴旺

审判员  李 春

审判员  谢加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荫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