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庐江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袁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袁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庐江刑初字第0033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女,1961年5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农民,住庐江县。诉讼代理人丁太平,男,庐江县杨柳初级中学教师,住该学校宿舍。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9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农民,住庐江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2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刑诉字(2012)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袁某某医药费赔偿等达成协议,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撤回其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黄德波代理审判员  包 玲人民陪审员  汪德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