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字第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亨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肖遂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昊,男,汉族,住址略,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璐,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亨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南路三九发展大厦402室。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亨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54134916.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深圳市亨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XX商城项目整体拍卖案中享有的权益),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去函本院公司清算和���产庭予以核实,因未能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亨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XX商城项目整体拍卖案中是否享有的权益及如享有权益的具体金额,故未能继续执行。对于本院查实的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9%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未要求处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朱轶超代理审判员尚彦卿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徐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