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迪峰与孙永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18号原告:陈某某,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余姚市。被告:孙某某,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石一敏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人民陪审员 王雨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