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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迪峰与孙永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18号原告:陈某某,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余姚市。被告:孙某某,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石一敏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人民陪审员  王雨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