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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4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叶美照,叶院中,深圳市奥克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融小额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克微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美照,叶院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46号原告深圳市华融小额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A座裙楼A302B。法定代表人舒曼。委托代理人李丽星,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钟军成,地址湖北省钟祥市。被告深圳市奥克微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东海道西447号奥克微大楼六楼。法定代表人叶美照。被告叶美照,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被告叶院中,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静(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