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高永林,男,1949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保国,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刚,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林诉被告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永林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军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如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