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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民一初字第353号

高永林与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永林,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高永林,男,1949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保国,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刚,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林诉被告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永林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军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如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