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永行审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盛海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盛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金永行审字第302号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康市。法定代表人:赵晨晓,局长。被执行人:盛海斌,系永康市东城小盛子电器修理部经营者。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盛海斌拒不履行其永人社监罚决字(2011)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2年3月21日对被执行人盛海斌所作的永人社监罚决字(2011)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盛海斌于2012年12月30前,履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人社监罚决字(2011)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2000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爱萍审 判 员 朱子云审 判 员 朱新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