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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沙摩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长江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菁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古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江。被告深圳市XX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法定代表人王淡妆,执行(常务)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XX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XX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龙富泉人民陪审员  唐小梅人民陪审员  肖卫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洋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