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执恢字第783-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杨道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恢字第783-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佛坚,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道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道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道昌银行存款人民币38717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道昌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鹏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创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