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349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5元。审判员 李建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别 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