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恩福、徐雪梅、梁顺修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的(2011)莱民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2)莱执字5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侯德山执行员 唐茂群执行员 高绪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日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