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纳溪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王玲敏申请执行云南省镇雄县大水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敏,云南省镇雄县大水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王玲敏被执行人云南省镇雄县大水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品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玲敏与被执行人云南省镇雄县大水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云南省镇雄县大水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181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刘宗祥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