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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梁某、阳某甲与阳某乙、阳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阳某甲,阳某乙,阳某丙,丁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69-2号原告梁某(又名梁建元),农民。原告阳某甲,系原告梁某之女。被告阳某乙(又名阳宇),农民。被告阳某丙,农民。系被告阳某乙之祖父。被告丁某,农民。系阳某乙之祖母。原告梁某、阳某甲诉被告阳某乙、阳某丙、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死者阳谷林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四)项、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死者阳谷林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彬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萍校对责任人:肖彬打印责任人:周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