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湖德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左世洪、陈真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世洪,陈真,潘杭斌,陈建明,李某,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德刑初字第4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世洪。因本案于2012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德清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玉明。被告人陈真。2006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德清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沈慧良。被告人潘杭斌。因本案于2012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德清县看守所。辩护人叶振伟。被告人陈建明。2004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06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德清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曹轩。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2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因本案于2012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2)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世洪、陈真、潘杭斌、陈建明、李某、田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世洪及其指定辩护人吴玉明、被告人陈真及其指定辩护人沈慧良、被告人潘杭斌及其辩护人叶振伟、被告人陈建明及其指定辩护人曹轩、被告人李某、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12月起至2012年3月止,被告人左世洪、陈真、潘杭斌、陈建明、李某、田某单独或者交叉结伙或者结伙他人在本县、湖州市南浔区、杭州市余杭区等地盗窃作案多起。其中:被告人左世洪盗窃作案17起,财物价值人民币94145元;被告人陈真盗窃作案11起,财物价值人民币63231元;被告人潘杭斌盗窃作案11起,财物价值人民币59899元;被告人陈建明盗窃作案3起,财物价值人民币26143元;被告人李某盗窃作案3起,财物价值人民币15342元;被告人田某盗窃作案2起,财物价值人民币150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世洪、陈真、潘杭斌、陈建明、李某、田某的以上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左世洪、陈真、潘杭斌、陈建明的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田某的盗窃数额较大。据此,提请本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左世洪提出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所作的,是不真实的。被告人左世洪还对起诉书指控其于2012年2月11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于2012年2月13日在本县新市镇参与共同盗窃提出异议,认为其没有参加;还对起诉书指控其于2012年2月17日在本县武康镇永安小区72幢104室、2012年2月24日在本县乾元镇城东新村1幢606室参与共同盗窃提出异议,认为盗窃财物没那么多。被告人左世洪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世洪于2012年2月17日下午在本县武康镇永安小区、2012年2月24日在本县乾元镇城东新村参与盗窃,其数量李某、左永江是不知情的,仅凭被害人报案证据不足。被告人陈真只承认其参与起诉书指控的2012年2月15日在本县新市镇文昌路木行小区、2012年2月27日在本县武康镇莫干新村的盗窃,其余盗窃均未参与。被告人陈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真只参与了2012年2月12日在南浔区练市镇、2012年2月15日在本县新市镇文昌路木行小区、2012年2月27日在本县武康镇莫干新村的盗窃,其余盗窃均未参与,总价值为9000余元。被告人潘杭斌对起诉书指控其2012年2月16日、17日、24日参与盗窃提出异议,认为这三天其车子在修理或在莫干山上,其没有参与盗窃。被告人潘杭斌的辩护人提出2012年2月16日潘杭斌的轿车在修理,起诉书指控潘杭斌于2012年2月16日在本县乾元镇溪东街焦山弄参与盗窃提出异议,认为潘杭斌不在;2012年2月24日下午潘杭斌与赵佳美、黄亮亮开其红色轿车去莫干山玩,起诉书指控潘杭斌于2012年2月24日下午分别在新市、乾元镇参与盗窃提出异议,认为潘杭斌不在。被告人陈建明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对被告人陈建明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田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田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月12日起至2012年3月止,被告人左世洪、陈真、潘杭斌、陈建明、李某、田某单独或者交叉结伙或者结伙他人在本县、湖州市南浔区、杭州市余杭区等地盗窃作案多起。其中:被告人左世洪盗窃作案17起,财物价值人民币94145元;被告人陈真盗窃作案11起,财物价值人民币63231元;被告人潘杭斌盗窃作案11起,财物价值人民币59899元;被告人陈建明盗窃作案3起,财物价值人民币26143元;被告人李某盗窃作案3起,财物价值人民币15342元;被告人田某盗窃作案2起,财物价值人民币1505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1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左世洪、陈建明伙同他人,窜至本县钟管镇环城西路47号门前,砸碎汽车玻璃,窃得被害人房建根黑色尼桑轿车内现金人民币9600元、软装阳光利群香烟6包、导航仪1台,共价值人民币11093元。2、2012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左世洪、陈真窜至本县武康镇翠苑小区21幢602室,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姚国伟白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840元。3、2012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左世洪、陈真窜至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东湖街道梅堰小区51幢1单元501室,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沈列人民币700元。后二被告人又窜至临平镇东湖街道佳肴弄1幢1单元601室,窃得被害人王剑现金人民币9000余元,诺基亚5230手机1部,黄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1条,银镯1对,钻石戒指1枚,白金耳钉1对,铂金项链1条,共价值人民币18867元。4、2012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左世洪、陈真乘坐被告人潘杭斌驾驶的汽车窜至南浔区练市镇南兴桥依多金宿舍1幢402室,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杨雪梅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5、2012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左世洪、陈真结伙左永江(已判刑)乘坐被告人潘杭斌驾驶的汽车窜至本县新市镇仙潭社区29幢401室,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郁文铂金镯子1只,铂金戒指1枚,黄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1条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124元。后四被告人又窜至新市镇仙潭路车站商住楼西603室,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钱冬儿现金人民币4500元,黄金项链1条,硬中华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1条、软壳紫利群香烟6包,共价值人民币5988元。6、2012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左世洪、陈真乘坐被告人潘杭斌驾驶的汽车窜至本县新市镇文昌路木行小区教师宿舍402室,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倪玉田佳能牌数码相机1台,价值人民币3200元。7、2012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左世洪结伙他人乘坐被告人潘杭斌驾驶的汽车窜至本县乾元镇溪东街焦山弄10号502室,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来勇现金人民币2300元和硬壳中华香烟1条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00元。8、2012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左世洪、李某乘坐被告人潘杭斌驾驶的汽车窜至本县武康镇永安小区72幢104室,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陈伟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黄金项链1条,软中华香烟2条,硬中华香烟2条,软紫利群香烟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1530元。9、2012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左世洪窜至本县武康镇康乐小区18幢3单元505室,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周小琴诺基亚6300型手机1部,黄金耳环1对,共计价值人民币2746元。10、2012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左世洪结伙左永江乘坐被告人潘杭斌的汽车窜至本县新市镇仙潭小区44幢501室,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杨金良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300元。后三人又窜至新市镇仙潭小区44幢303室,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张良才现金人民币500元。11、2012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左世洪结伙左永江乘坐被告人潘杭斌的汽车窜至本县乾元镇城东新村1幢606室,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姚伟刚现金人民币425元,铂金钻戒1枚,黄金项链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3895元。12、2012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左世洪、陈真、李某乘坐被告人潘杭斌驾驶的汽车窜至本县武康镇莫干新村14幢302室,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姚海虹现金人民币300元,联想笔记电脑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元。后四被告人又窜至莫干新村11幢601室,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徐叶青现金人民币1000元,黄金戒指1枚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12元。13、2012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真结伙他人窜至湖州市双林镇板桥东村4幢2单元401室,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沈新娜现金人民币7700元。14、2012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建明、田某窜至桐乡市乌镇隆源路224号4楼住房,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陈棋芳现金人民币10900元。15、2012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左世洪结伙陈昌(另案处理)乘坐被告人潘杭斌驾驶的汽车窜至富阳市邑祖庙弄7幢407室,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金惠民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850元。16、2012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真窜至南浔区双林镇虹桥南村33幢2单元301室,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陆爱江现金人民币8000元。17、2012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建明、田某窜至杭州市江干区七堡中心路134号2单元301室,技术开锁入室,窃得被害人郑佳卿现金人民币3300元,宏基笔记本电脑1台,软阳光利群香烟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150元。另查明,被告人潘杭斌在共同犯罪中,得赃较少。案发后,被告人潘杭斌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退赃申请、收条证实部分赃物已被追回或者部分被告人主动退赃,且已发还给被害人等事实;3、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部分被告人的前科情况等事实;4、出入所体表检查登记表证实部分被告人入看守所时的身体状况等事实;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地点等事实;6、证人谢本贵的证言证实作案用的车辆曾进行过修理等事实;7、被害人房建根、姚国伟、沈列、王剑、杨雪梅、郁文、钱冬儿、倪玉田、来勇、陈伟、周小琴、杨金良、张良才、姚伟刚、姚海虹、徐叶青、沈新娜、陈棋芳、金惠民、陆爱江、郑佳卿的陈述、现场勘查检验笔录、部分赃物照片、现场照片证实被盗财物种类、数量、被盗时间、地点等事实;8、同案人左永江的供述证实与部分被告人共同盗窃作案的时间、地点、所盗财物种类、数量等事实;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部分赃物的价值等事实;10、搜查笔录证实从部分被告人处查获的部分赃物等事实。以上各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左世洪提出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所作的,是不真实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左世洪的供述笔录均由其本人签字、捺指印后确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左世洪有刑讯逼供行为。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左世洪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于2012年2月11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于2012年2月13日在本县新市镇参与共同盗窃提出异议,认为其没有参加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左世洪于2012年6月11日、15日供述证实,2012年2月11日中午,潘杭斌开车带其与陈真到了临平镇东湖街道梅堰小区51幢1单501室,偷到了六、七百元钱,后又到临平镇东湖街道佳肴弄1幢1单元601室偷到了现金和金银首饰(二枚金戒指、二条项链、一对耳环、还有几个链子挂件),现金是陈真偷到的,两户人家的现金其分到4000多元。(2)被告人陈真于2012年6月11日、19日供述证实,2012年2月1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潘杭斌开车带其与左世洪到余杭临平一幢楼5楼一户人家,左世洪开锁,其与左世洪进去偷到六、七百元钱,后又到附近一小区,进到一幢楼的顶楼,左世洪用工具开门,其与左世洪都进去偷,偷到了现金八、九千元及金银首饰。(3)被告人潘杭斌于2012年5月15日、6月18日的供述证实,2012年2月中旬某日中午其开车带左世洪、陈真去临平车站北面,左世洪与陈真下车,其在原地等候,到了下午3时左世洪打其电话要其接左世洪及陈真回桐乡。(4)被害人沈列的陈述证实,其于2012年2月11日11时30分许离家出门,次日12时回家,发现自家房间内的抽屉、柜子被人翻动过的痕迹,床头柜里700元现金不见了。(5)证人王剑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11日下午其与家人离开家去上街。至下午4时左右回到家中发现家门锁打不开、房间被人翻动过,家中被偷掉现金人民币12000元、黄金戒指1枚、钻石戒指1枚、黄金项链1条、银脚镯1副、钻石耳钉1对、白金项链1根等。综上,被告人左世洪、陈真、潘杭斌于2012年2月11日下午,由被告人潘杭斌开车到临平盗窃作案二起,窃得现金人民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以上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证实起诉书指控的该二起盗窃事实。以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左世洪提出其没有参与于2012年2月13日在本县新市镇共同盗窃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左世洪于2012年6月11日、6月15日的二次供述、被告人陈真于2012年4月10日、4月12日、5月16日、6月1日、6月11日、6月19日的六次供述、同案人左永江于2012年6月4日供述证实,2012年2月中旬某日下午,潘杭斌开车带了左世洪、陈真、左二到新市镇,左世洪、陈真与左二下车至仙潭小区29幢401室,左世洪用钥匙模具开门,左世洪与陈真进去偷,左二在门口望风,陈真在床头柜抽屉里偷到了1只手镯、2条项链、3至4枚戒指。后左世洪、陈真与左二又到仙潭路车站商住楼西603室,左世洪打开房门与陈真进去偷,左二在门口望风,在衣橱里偷到了现金人民币4000多元,在床头柜里偷到了1条金项链、在客厅电视柜里偷到了二条中华香烟和几包利群香烟。(2)、被告人潘杭斌于2012年4月11日、5月15日、6月18日的三次供述证实,左世洪打电话给潘杭斌,叫其带他与陈真等人到新市去,到了新市后陈真、左世洪等在文昌路与环城路三岔路口下车,陈真要其把车牌挡住,其用结婚用的粘纸把车牌挡了,到了下午3点左右,左世洪叫其开车过去接他们,后在府前路17号门口接了他们回桐乡了。(3)被害人郁文的陈述证实,2012年2月13日12时30分许,其离开家的,大门反锁的,到20时许回家,大门没有反锁了,卧室门被撬了,家里被偷掉了白金镯子1只、白金戒指1枚、彩金戒指2枚、黄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1条、彩金项链1条等财物。(4)被害人钱冬儿的陈述证实,其与家人于2012年2月13日7时50份许离开家的,家门上了锁,16时40分许其妻打电话告诉其,家门没有上锁,家中被人翻过,现金4500元、黄金项链1条、中华香烟2条、利群香烟几包被偷了。综上,被告人左世洪、陈真、潘杭斌于2012年2月13日下午,由被告人潘杭斌开车到新市镇盗窃作案二起,窃得现金人民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以上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证实起诉书指控的该二起盗窃事实。以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左世洪提出其于2012年2月17日在本县武康镇永安小区72幢104室、2012年2月24日在本县乾元镇城东新村1幢606室盗窃的财物没有那么多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左世洪于2012年5月9日、6月11日、6月15日的三次供述证实,2012年2月中旬一天下午,潘杭斌开车带其从桐乡到武康镇(中途接了李某),其与李某下车到永安小区72幢104室偷东西,李某在楼下放哨,潘杭斌在小区外等候,其用钥匙模具开门进入室内,偷到笔记本电脑1台、项链1条、6至7条香烟。(2)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3月23日、3月28日、6月8日、6月11日的四次供述证实,2012年2月中旬某日,左世洪打电话叫其去武康镇偷东西并说给其好处费,之后那个开着红色轿车的人载着左世洪到钟管来接其到了武康镇沃乐玛对面停车后,左世洪与其下车去偷东西,其在下面望风,左世洪上楼去偷,过了会儿左世洪偷下来2包东西,其中1台电脑、另外1包其不知道是什么,之后其与左世洪上车后开车走了。(3)被害人陈伟的陈述证实,2012年2月17日8时10分许,其关好门去上班的,16时30分许其回到家中,发现门没锁上了,房间里电脑、床头柜抽屉里的1条金项链、2条软中华香烟、2条硬中华香烟、2条软紫利群香烟被偷了。(4)被告人左世洪于2012年5月9日、6月15日的二次供述证实,2012年2月中下旬,潘杭斌带着其、左二到乾元镇偷东西,其与左二在一路上下车,潘杭斌在车上等候,其与左二到城东新村1幢606室,其用钥匙模具开门后与左二一起进入室内,其在大厅的包里偷到了400元钱,后其与左二上了潘杭斌的车回桐乡。(5)同案人左永江于2012年6月4日的供述证实,其与左世洪在乾元镇一条路上下车,驾驶员在车上等候,其与左世洪到了乾元镇城东新村1幢606室,左世洪进去偷,偷到五、六百元钱、还有戒指、项链等物品。(6)被害人姚伟刚的陈述证实,2012年2月24日16时10分许,其妻在四楼楼梯上碰到二个可疑外地人,回到家中发现房间里东西被翻过,被偷掉现金六七百元、铂金戒指1枚、黄金项链1条。综上,被告人左世洪、李某、潘杭斌于2012年2月17日下午,由被告人潘杭斌开车到武康镇盗窃作案,窃得笔记本电脑、金项链、香烟等财物。被告人左世洪、潘杭斌及同案人左永江开车到乾元镇城东新村1幢606室盗窃作案,窃得现金人民币400余元、铂金钻指1枚。以上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证实起诉书指控的该二起盗窃事实。以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左世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左世洪参与的武康镇永安小区、乾元镇城东新村二起盗窃事实,仅凭被害人报案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该二起盗窃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还有被告人左世洪、李某、潘杭斌及同案人左永江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予以印证。以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真提出其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2012年2月15日在本县新市镇文昌路木行小区、2012年2月27日在本县武康镇莫干新村的盗窃,其余盗窃均未参与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真只参与了2012年2月12日在南浔区练市镇、2012年2月15日在本县新市镇文昌路木行小区、2012年2月27日在本县武康镇莫干新村的盗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真除参与了2012年2月15日在本县新市镇文昌路木行小区、2012年2月27日在本县武康镇莫干新村、2012年2月12日在南浔区练市镇3起盗窃外,还参与了:(1)2012年2月1日在本县武康镇翠苑小区21幢602室的盗窃,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左世洪于2012年6月11日、6月15日2次供述证实其与陈真从桐乡坐车来到武康镇翠苑小区21幢602室偷到了1条项链,陈真在门口望风;被告人陈真于2012年6月19日的供述证实其与左世洪从桐乡叫了面包车来到武康镇翠苑小区21幢602室偷到了1条项链,其在门口望风;被害人姚国伟的陈述证实2012年2月1日白天家中被偷掉了1条白金项链。(2)2012年2月11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东湖街道梅堰小区51幢1单元501室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镇东湖街道佳肴弄1幢1单元601室的盗窃(在关于被告人左世洪的辩护意见中已作阐述)。(3)2012年2月13日在本县新市镇仙潭社区29幢401室与本县新市镇仙潭路车站商住楼西603室的盗窃(在关于被告人左世洪的辩护意见中已作阐述)。(4)2012年3月7日在南浔区双林镇虹桥南村33幢2单元301室的盗窃,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真于2012年5月16日、6月1日、6月11日、6月19日4次供述证实其一人坐公交车到双林镇用钥匙模具打开虹桥南村33幢2单元301室的门偷到了7000元至8000元钱;被害人陆爱江的陈述证实2012年3月某日回到家中发现东西被翻动过,少了8000元钱左右;被告人陈真的指认笔录证实其曾在虹桥南村33幢2单元301室偷过钱。(5)2012年3月2日在湖州市双林镇板桥东村4幢2单元401室的盗窃,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真于2012年5月16日、6月1日、6月11日、6月19日4次供述其与“左二”从桐乡坐公交到双林镇,其用钥匙模具打开板桥东村4幢2单元401室的门,在床头靠板后面偷到了7000多元钱,“左二”在外面望风;被害人沈新娜的陈述证实,2012年3月2日12时其在家吃好饭出门,并上好门锁,16时回到家中发现门锁被倒置过来了,床头靠板后面被偷掉了7700多元钱;被告人陈真的指认笔录证实其曾在双林镇板桥东村4幢2单元401室偷过钱。(6)2012年2月12日在南浔区练市镇南兴桥依多金宿舍1幢402室的盗窃,证实该节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左世洪于2012年6月11日、6月15日的2次供述与被告人陈真于2012年5月16日、6月1日、6月11日、6月19日的4次供述证实潘杭斌开车带着左世洪、陈真到练市一座桥边的小区,左世洪与陈真到了南兴桥依多金宿舍1幢402室,左世洪用钥匙模具开门后,左世洪与陈真进入到室内,偷到了2000多元现金;被告人潘杭斌于2012年3月20日、5月15日、6月18日的3次供述证实左世洪打其电话,让其用车送左世洪、陈真到练市镇南兴桥依多金宿舍1幢去偷过一次东西;被害人杨雪梅的陈述证实2012年2月12日12时至16时其家床靠板内被偷掉现金人民币3000多元。以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潘杭斌及其辩护人提出2012年2月16日、17日、24日这三天潘杭斌在修理车子或在莫干山上玩,故这三天潘杭斌没有参与盗窃作案的辩护意见。经查:(1)证人谢本贵于2012年8月24日的证言证实,其是“车时代汽车用品店”的业主,2012年2月份一个原系本店员工潘杭斌开来一辆车来做油漆,在其店里停了3天,晚上来停,下午开走的;(2)车牌号为浙F×××××轿车照片证实,该车2012年2月24日8时57分20秒出现在320国道139KM+400M路段(上海往杭州的1车道上)。综上,被告人潘杭斌的轿车曾在2012年2月份在“车时代汽车用品店”做过油漆,但在做油漆期间,晚上停在店里,下午开走的。另经查:(1)被告人左世洪于2012年6月15日的供述证实,2012年2月16日中午,潘杭斌开车带着左世洪、左二到乾元镇溪东街焦山弄10号502室,左世洪用钥匙模具开门后与左二一起进入室内在衣柜抽屉里偷到了现金2300元和1条中华香烟;被告人潘杭斌于2012年6月18日的供述证实,2012年2月16日早上左世洪叫潘杭斌开车带他去乾元镇偷东西,过了1小时左右,左世洪手里拿着一个好象装着香烟的黑袋子回来的,然后我们回桐乡了;(2)2012年2月17日下午,被告人左世洪、李某、潘杭斌在武康镇永安小区72幢104室盗窃作案(已在以上关于被告人左世洪的辩护意见中已作阐述);(3)2012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左世洪、潘杭斌及同案人左永江在乾元镇城东新村1幢606室盗窃作案(已在以上关于被告人左世洪的辩护意见中已作阐述)。以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潘杭斌的辩护人递交的潘杭斌与其女友的照片,赵佳美、谢本贵出具的证明,没有时间、地点或者取证程序不符合规定等,不能证明本案事实,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左世洪、陈真、潘杭斌、陈建明、李某、田某单独或者交叉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左世洪、陈真、潘杭斌、陈建明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田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建明、李某、田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杭斌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明及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陈建明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潘杭斌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潘杭斌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田某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作用大小、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世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潘杭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陈建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姚幸民人民陪审员  王慧琴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傅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