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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高民二初字第00195号

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孟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孟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杜北乡上京村村南。法定代表人李银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玉增、陈国联,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王孟欢。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孟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75元。

审 判 员 孟正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王晓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