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磐民初字第366号原告卢美娟,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安文镇红花弄50号。身份证号码:33072719750818002X浙江磐安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龙山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黎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美娟与被告浙江磐安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美娟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美娟撤回对被告浙江磐安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0元,共计356元,由原告卢美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傅海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羊英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