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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301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