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301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