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文民一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艾秋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艾秋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文民一初字第834号原告刘桂英,女,194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俊峰,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秋芹,女,194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春强,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菊,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英诉被告艾秋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桂英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军审 判 员 李学军代理审判员 董 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如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