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91民初276号
原告:陈惜鸿,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潮州市枫溪区。
被告:林妙华,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潮州市枫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惜鸿诉被告林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惜鸿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惜鸿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惜鸿负担。
审判员 麦少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烁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