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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91民初276号

陈惜鸿与林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惜鸿,林妙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91民初276号

原告:陈惜鸿,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潮州市枫溪区。

被告:林妙华,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潮州市枫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惜鸿诉被告林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惜鸿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惜鸿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惜鸿负担。

审判员  麦少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烁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