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执字第357号
申请执行人:李敏,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生。
申请执行人:陶淑琴,女,汉族,1969年7月28日生。
被执行人:陶勇团,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陶勇团银行存款及收入人民币82282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祖龙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黄 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