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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执字第357号

李敏、陶淑琴与陶勇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敏,陶淑琴,陶勇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执字第357号

申请执行人:李敏,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生。

申请执行人:陶淑琴,女,汉族,1969年7月28日生。

被执行人:陶勇团,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陶勇团银行存款及收入人民币82282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祖龙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黄 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