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39号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董事长。被告佛山集美精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同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集美精化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国市祁工水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回对被告佛山集美精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忠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