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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执字第0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韩蓬松与袁清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蓬松,袁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036-1号申请执行人韩蓬松,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职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清峰,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兰天小区。本院在受理韩蓬松与袁清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一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袁清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清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清峰存款208066.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