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37-2号
原告:董文英,女,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杨绪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亮,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冯团结,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英与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冯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冯团结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于2012年11月21日以商公睢新立字[2012]2499号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冯团结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公安机关已决定立案侦查,本案须以该案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文伟
代理
审判员 邢 利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