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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37-2号

董文英与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冯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文英,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冯团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37-2号

原告:董文英,女,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杨绪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亮,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冯团结,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英与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冯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冯团结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于2012年11月21日以商公睢新立字[2012]2499号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冯团结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公安机关已决定立案侦查,本案须以该案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文伟

代理

审判员  邢 利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