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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生。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的(2010)湖坊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南昌市恒晟服饰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916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