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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吴海林与张汉富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林,张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林,农民。被执行人张汉富,农民。本院在执行吴海林与张汉富合伙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保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毅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