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吴海林与张汉富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林,张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林,农民。被执行人张汉富,农民。本院在执行吴海林与张汉富合伙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保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毅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