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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恩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锋,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850号申请执行人李恩锋。被执行人李娟,横山县高镇镇万家畔村村民。申请执行人李恩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娟支付案件款6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娟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案件款6000元未受偿。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8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