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环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继耀与被告赵学智买卖合同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耀,赵学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张继耀。被告赵学智。原告张继耀与被告赵学智买卖合同关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继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继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付。审 判 长 缪永祝审 判 员 敬雪峰代理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