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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环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继耀与被告赵学智买卖合同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耀,赵学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环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张继耀。被告赵学智。原告张继耀与被告赵学智买卖合同关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继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继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付。审 判 长  缪永祝审 判 员  敬雪峰代理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