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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风林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林药材采购供应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风林,吉林省吉林药材采购供应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云风林,男,1945年6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吉林药材采购供应站。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褚承赤,该供应站经理。委托代理人:仲崇志,该供应站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风林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林药材采购供应站合同纠纷(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吉林省吉林药材采购供应站已于2001年8月被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吉市工商企处字(2001)第5号处罚决定书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处罚,现该企业已名存实亡,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3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赵文明审判员  曲德宽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