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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盐法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贾长军与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深圳市欢乐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长军,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深圳市欢乐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盐法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贾长军。委托代理人姚庆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喜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瑞英,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欢乐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社区均全围4号204,组织机构代码576398971。法定代表人骆志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磊,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静,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四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禹美群,该公司员工。原告贾长军诉被告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深圳市欢乐时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原告贾长军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长军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长军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    铮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鸿进(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