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淑云、宋玉华、李金山、赵紫刚、张君玉、都铁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淑云,宋玉华,李金山,赵紫刚,张君玉,都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83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委托代理人张家硕。被执行人刘淑云。被执行人宋玉华。被执行人李金山。被执行人赵紫刚。被执行人张君玉。被执行人都铁军。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淑云、宋玉华、李金山、赵紫刚、张君玉、都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国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