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汉执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俊良指控张传平犯故意伤害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良,张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字第00572号申请执行人刘俊良,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紫阳县。被执行人张传平,1968年11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受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俊良指控被告人张传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11月14日依法作出(2012)安汉刑初字第0022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张传平赔偿给自诉人刘俊良各项经济损失7.5万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张传平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安汉刑初字第0022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浩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