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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81-58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03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声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声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81-588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沫雯,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声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坤声。原告诉称,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02年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并依法获得“百丽”、“BELLE”、及“BeLLE”在第25类鞋、靴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是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授权(独占许可)原告负责上述品牌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生产销售及品牌运营,且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制止侵犯前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分别在1999年8月及2003年1月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并依法获得“STACCATO”、“思加图”在第25类鞋、靴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2000年9月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并依法获得“teenmix天美意”在第25类鞋、靴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2007年4月及2010年7月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并依法获得“TATA他她”在第25类鞋、靴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经原告经营,上述品牌已培育成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驰名品牌,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信誉。被告长期以来在其开办、经营、管理的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一工业区111栋声宝(国际)服装批发城二楼A083号、A081号、A115号、A102号铺以批发及零售方式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在第25类鞋、靴商品上拥有的“百丽”、“BELLE”、“BeLLE”、“STACCATO”、“思加图”、“teenmix天美意”、“TATA他她”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各案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3本系列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各案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声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系列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声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经预交人民币550元),本系列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5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远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