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余有江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震雷山风景区管理局双桥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有江,男,1957年2月13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平桥区震雷山风景区管理局双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明纯,村委会主任。上诉人余有江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震雷山风景区管理局双桥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有江及委托代理人张俊,被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震雷山风景区管理局双桥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杨明纯及委托代理人吕正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83元,退还上诉人余有江。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光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