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茂信法合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刘贵尚与信宜市钱排镇车角水电站、成勇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尚,信宜市钱排镇车角水电站,成勇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信法合民初字第69号原告刘贵尚。委托代理人黄益鸿被告信宜市钱排镇车角水电站负责人成勇春被告成勇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尚被告信宜市钱排镇车角水电站、成勇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贵尚负担。审判员 杨 北 邦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