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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吉中民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继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广播电视器材总公司财产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双,吉林市广播电视器材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吉中民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双,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广播电视器材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南京街9号楼29-2号。法定代表人赵铁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占辉,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继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广播电视器材总公司财产返还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吉中民二初字2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吉中民二初字2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刘 成审判员 肖 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