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执委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杭州东舟印染助剂厂与绍兴县汇恒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东舟印染助剂厂,绍兴县汇恒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委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东舟印染助剂厂,机构代码60930145-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东湖村。负责人汪建江,系厂长。被执行人绍兴县汇恒纺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479568-x,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山阴路以南稽山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潘福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案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依据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萧瓜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汇恒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烫金机二台(详见绍统评报字(2012)第35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卿玲 微信公众号“”